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4481号
原告: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汶溪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168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