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4481号 原告: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汶溪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168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吉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