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4民初307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
原告***与被告厦门兴亿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