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硕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硕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民初4027号
原告:***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紫泥镇下楼村下楼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8U704M。
法定代表人:黄瑞鹏,职务总经理。
被告: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2号(原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19层0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3E60R9P。
法定代表人:李喜练,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携众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陶庄5号6楼自编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FG8XR。
法定代表人:冯元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携众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携众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娟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青青
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