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02民初4138号
原告: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242282547。
法定代表人:黄景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燕玲,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Y2L253Y。
法定代表人:郑文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燕琦,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枝林,福建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惠正,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第三人:林荣坤,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第三人:滕木根,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第三人:林聪明,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第三人:林蓉君,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黄惠正、林荣坤、滕木根、林聪明、林蓉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惠正、林荣坤、滕木根、林聪明、林蓉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斌,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卓公司)、第三人黄惠正、林荣坤、滕木根、林聪明、林蓉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游燕玲,中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燕琦,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卓公司返还丰达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中卓公司返还丰达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2019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中卓公司赔偿丰达公司经济损失10700元,其中:⑴购买招标文件费1500元;⑵投标文件制作费3000元;⑶专家评审费2200元;⑷建标费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等诉讼费由中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卓公司于2020年10月在××镇××村改造工程(1#-9#)的招标公告,丰达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并于2020年11月6日向中卓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50万元。中卓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丰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丰达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与招标人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提交履约保证金,丰达公司同日向中卓公司支付了招标代理服务费201983元。但丰达公司在与所谓的招标人园坑理事会商谈签订施工合同事宜过程中,发现园坑村旧村改造理事会、园坑理事会根本就不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招标人主体资格,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中卓公司发布的前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根本就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即中卓公司代理前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事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丰达公司有权主张中卓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中卓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丰达公司的起诉,支持中卓公司的答辩意见。事实和理由:1.丰达公司于诉状中陈述:“园坑村旧村改造理事会、园坑理事会不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招标人主体资格,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其诉称明显错误。中卓公司认为:本案旧房改造项目的主体事实上是47户业主,而园坑村旧村改造理事会、园坑理事会系由五个代表人黄惠正、林荣坤、滕木根、林聪明、林蓉君组成,五个代表人系47户业主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主体,且已经过47户业主通过召开民主议定程序所形成的代理关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该五个代表人黄惠正、林荣坤、滕木根、林聪明、林蓉君具有本案的合法主体资格,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丰达公司的诉求理由明显与事实和法律相违背2.本案中,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涉案农村个人旧房改造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前必须先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可以进入招投标的法定程序,被答辩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⑴本案涉案项目系农村村民个人旧房改建,含义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翻建和修缮住房。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乡(镇)村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及公共事业建设、绿地等用地。乡(镇)村建设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本案的农村村民个人旧房改造的项目无需先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就可以执行了。⑵丰达公司提出本案农村村民个人旧房改造的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先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进行用地审批,以此为由认为公开招投标程序违法,明显于法无据。因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并不是丰达公司列举的条款内容,也没有一至四项的分项,丰达公司的引用条款明显有误。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适用的范围是规划区,而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据此,农村村民住宅改建、翻新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因此,丰达公司诉求理由不能成立。其三,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规定:“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在审批方面,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简化报件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本案确属农村村民住宅的改建,其在审批手续方面并没有那么严格的要求,无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放样,即可进行施工。因此,丰达公司的诉称与法律相违背。⑶本案的招投标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应该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本案建设资金来源由业主统筹,故不应当属于应该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据该规定只有其所列举的上述项目才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本案系农村村民住宅的改建项目不属于上述项目范围,无需审批。⑷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的建设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应该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本案的招投标项目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因为,根据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芗城区村庄规划编制三年工作计划》(漳芗政文[2021]39号)以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芗政文[2020]214号)关于《浦南镇园坑村村庄规划(2020-2035)的批复》内容,足以说明浦南镇园坑村于2020年12月30日已经通过了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批复文件,说明涉案项目已经依法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立项,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存在丰达公司诉称的违法理由。3.丰达公司诉求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同时,返还招标代理费及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该诉讼请求:⑴本案中,正由第一点答辩理由,涉案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丰达公司陈述的主体不合法的事由。⑵退一步说,即使合同主体存在问题,但是丰达公司对此事实是明确知晓的且主动愿意参与招投标,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为,本案47户业主通过在村、镇政务栏上张贴公告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其农村村民住宅改造项目本无需运用投标方式进行,但为了保证公正、公平原则,47户业主委托五个代表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丰达公司是自己从政务公告栏上寻得该项目,并依法向五代理人要求参与投标活动,其保证金也依法缴交。在摘得投标公告时,丰达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企业,具有长年建筑经验,对于园坑村旧房改造理事会和园坑村理事会的主体也已明确知晓该性质,但其仍旧主动愿意参与投标,只是由于中标后市场原材料变化、价格暴涨,本案又是固定工程总价,丰达公司认为没有利润空间,遂不想履行合同,其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欲图毁约,丰达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本案中,丰达公司明显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其诉求无理,该保证金业主有权应予以没收。⑶丰达公司诉求中卓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求,于法无据。因为,中卓公司不是保证金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收取保证金的主体,而是鉴于业主的委托作为代收性质,代为暂时寄放在中卓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现丰达公司起诉中卓公司将代收保证金予以返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该退还保证金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⑷根据丰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中卓公司已经完整、适当地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各项手续合法合规,并向丰达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该招标代理服务费是中卓公司应得的合法收益。现丰达公司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与法不符,中卓公司不存在违法招投标情形,其诉求返还代理费和资金占用利息、赔偿损失等各项费用,于法无据。丰达公司单方毁约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招标代理费及赔偿损失、资金占用费等各项诉求。综上,中卓公司认为丰达公司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丰达公司诉讼请求。
黄惠正、林荣坤、滕木根、林聪明、林蓉君共同陈述:1.请求依法驳回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主张。2.依法认定丰达公司与园坑村旧村改造理事会47户村民的建设施工合同依法成立。3.第三人同意:于2021年7月12日,解除丰达公司与园坑村旧村改造理事会47户村民建立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并保留另案进一步追究丰达公司的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1.讼争工程项目合法、有效;招投标授权、委托程序合法,理由如下:⑴讼争的工程项目性质属农村自建房纠纷。⑵讼争的工程项目系国家农村振兴改造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土地合法性来源,系国家鼓励农民采取旧宅基地改造基本建设农村住宅;因此,依照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该用地无需重新申请、审批;⑶施工企业的选择:根据闽政(2021)2号《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园坑村乡村振兴旧村改造工程项目,符合政府鼓励建设项目,村民统一建设住宅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统建),应当由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47户业主采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建设,符合国家要求;中卓公司系招投标代理单位,接受园坑村旧村改造理事会5位代表的委托,代理47户全体园坑村旧村改造的拆迁村民的旧宅宅基地自建房的建设工程,建立施工合同关系对外参照招投标方式,代理招标旧村改造的建设单位,最后由中标单位与全体园坑村旧村改造的47户拆迁村民的代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⑷工程项目的政府审批合法性,已经由芗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作出漳芗政文(2020)214号关于《芗城区浦南镇园坑村村庄规划(2020-2035)》批复;并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漳芗政文(2021)39号芗城政府关于印发《芗城区村庄规划编制三年工作计划》,组织芗城区各乡镇具体实施。⑸园坑村旧村改造理事会成员黄惠正、林荣坤、滕木根、林聪明、林蓉君等5人权利的来源,5人系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受47户旧房改造自建户的授权委托,再委托中卓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企业。2.通过招投标程序,丰达公司已经与47户村民建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即47户村民)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丰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10%履约保证金。理由如下:⑴招投标程序、流程合法规范。⑵丰达公司确认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收到中标通知书;因此,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已经完成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即要约、承诺,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已经建立,丰达公司必须依法继续履行合同。3.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适用招投标法,理由如下:⑴丰达公司的诉求,未主张中标合同无效情况下,先行主张中卓公司的代理招标的行为无效明显诉讼请求错误,应当依法告知原告变更诉讼主张,否则可以直接判决驳回其诉讼主张。⑵丰达公司的诉讼事实和理由是基于其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非法,因此,本案审理的前提应当先行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⑶根据闽政(2021)2号《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园坑村乡村振兴旧村改造工程项目,符合政府鼓励建设项目,村民统一建设住宅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统建),应当由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47户业主采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建设,符合国家要求。⑷讼争的农村自建房工程项目,不是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各自方式建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招标代理公司为了慎重起见,采取最为严格的方式建立合同关系,系为了减少今后村民的疑虑,因此,采用招投标方式建立合同关系,并不等于要适用《招标投标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20年7月18日,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园坑村47户被征迁户召开园坑村旧村改建理事会扩大会议,会议同意共同委托园坑村旧村改建理事会(园坑理事会)组织浦南镇园坑村乡村振兴旧村改建工程项目(1#-9#楼)施工对外委托招投标及项目后续建筑监督事宜,由监委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2020年10月12日,黄惠正、林荣坤、滕木根、林聪明、林蓉君作为委托人园坑村旧村改造理事会、园坑理事会的授权代表人与受托人中卓公司就浦南镇园坑村乡村振兴旧村改造工程(1#~9#楼)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约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工程招标代理报酬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的95%计取,由中标人支付。合同除上述授权代表人签名捺印外同时加盖园坑理事会印章。
3.2020年10月16日,中卓公司发出浦南镇园坑村乡村振兴旧村改造工程(1#~9#楼)招标公告,载明(摘要):⑴本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为园坑村旧村改造理事会、园坑理事会,建设资金来源由业主统筹,本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访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⑵工程建设地点: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园坑村,圣王大道西侧;工程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2423.69㎡,地上建筑面积32423.69㎡:1#楼4197.12㎡,地上6层(无地下室);2#楼2822.95㎡,地上6层(无地下室);3#楼3323.23㎡,地上7层(无地下室);4#楼3323.33㎡,地上7层(无地下室);5#楼3323.23㎡,地上7层(无地下室);6#楼3066.33㎡,地上7层(无地下室);7#楼4983.02㎡,地上7层(无地下室);8#楼4197.12㎡,地上6层(无地下室);9#楼3187.46㎡,地上5层(无地下室)。本工程属于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中型规模工程范围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预算审核价54645278元(含暂列金)。⑷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⑸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2日,向中卓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如需图纸另行购买,售后不退。⑹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0年11月6日12:00前,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现金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户名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园坑村民委员会。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0年11月9日9:30。⑻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公示栏、漳州市××坑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
4.2020年10月21日,丰达公司向中卓公司购取该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花费1500元。
5.2020年10月23日,园坑理事会以建设单位名义出具承诺函,载明:我单位为浦南镇园坑村乡村振兴旧村改造工程(1#~9#楼)的招标人,因我方原因未设立招标保证金专户,现委托福建中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收本招标项目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我单位郑重承诺,切实保障本投标保证金款项的安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受委托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由我单位依法承担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出具答疑纪要,确定中卓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帐户账号。
6.2020年11月5日,丰达公司向中卓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
7.2020年11月25日,招标人园坑理事会(委托代理人黄惠正)与招标代理人中卓公司共同向丰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48995242.62元(含暂列金260万元),告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丰达公司与园坑理事会至今未就涉案工程签订合同,也未提交履约担保。
8.2020年11月25日,丰达公司向中卓公司转账支付208000元,另微信转账支付183元,其计208183元。双方当事人确认其中招标代理费201983元。余款6200元,丰达公司主张系用于支付专家评审2200元,监标费4000元。丰达公司主张另支付招标文件制作费3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
9.2020年12月30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漳芗政文(2020)214号关于《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园坑村村庄规划(2020-2035)》的批复,载明(摘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申请批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园坑村村庄规划(2020-2035)》,你镇要根据批复后的村庄规划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二、规划中涉及的道路、绿地、基础设施、文物保护、河流水系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用地标准、用地布局等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各项设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进行建设。三、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依据,你镇要加大力度宣传村庄规划,加强对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的管理,引导农村建房遵循村庄建设规划。你镇要在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下,严格按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第三人于诉讼过程中提供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园坑村村庄规划(2020-2035)近期建设规划图,规划图记载新村居民安置点项目工程量用地约9192平方米,27栋,总建筑面积约13509平方米。
10.2021年3月29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漳芗政文(2021)39号关于印发《芗城区村庄规划编制三年工作计划》的通知。通知载明(摘要):我区三年内需完成20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其中浦南镇园坑村属于聚集提升中心村庄的重新编制村庄,并已于2020年12月底通过了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批复文件。我区现有一个乡村振兴“串点连线成片”试点,即浦南镇“乡村振兴”综合项目。该项目从2020年10月份开始实施了,涉及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村容村貌改造、农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以及村庄(包括浦南镇园坑村、双溪村、松洲村等14个村庄)“串点连线成片”规划等相关工作,建设时限为30个月。
11.涉案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丰达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银行回单、收款收据、银行交易记录,中卓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承诺函,第三人提供的漳芗政文(2020)214号文件、漳芗政文(2021)39号文件、承诺函及答疑纪要、园坑村旧村改建理事会扩大会议纪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021年5月19日,丰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经丰达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中卓公司银行存款712683元。
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缔约人违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相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中卓公司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准予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是违法建设。本案中,涉案工程有别于在使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住宅翻修、翻建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农民在宅基地上翻建住宅如果金额或者面积超过上述标准,在根据各省规定核实是否需要取得乡镇政府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外,还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本案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及建筑面积,涉案工程依法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使依据中卓公司及第三人提供的漳芗政文(2020)214号文件,芗城区人民政府也指出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依据,要在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下,严格按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可见,政府部门通过的村庄规划不能等同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涉案工程依法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丰达公司因此拒绝与第三人就涉案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法有据。丰达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本案建设工程,双方已建立信赖关系,丰达公司未与第三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系因第三人未取得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卓公司作为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对第三人就建设工程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先合同义务未予审核,亦未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批露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事实,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丰达公司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即丰达公司已就此支出的相关费用损失,第三人与中卓公司构成缔约过失,第三人与中卓公司应连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丰达公司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丰达公司仅请求中卓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同时,丰达公司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其对工程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亦应明知,其在投标过程中对此从未提出异议,未尽其审慎注意义务,其对合同不成立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丰达公司诉求的损失包含投标保证金50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201983元、购买招标文件费1500元、投标文件制作费3000元、专家评审费2200元、建标费4000元,其中:丰达公司主张其支付招标文件制作费3000元,未提供支付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购买招标文件费1500元、专家评审费2200元、建标费4000元属于丰达公司寻求合同订立机会的成本支出,不属于其信赖利益损失。关于投标保证金,其作用系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约定不予退还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针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规定,当中标人或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还应该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额部分的费用: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3.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本案中,丰达公司不存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丰达公司未与第三人签订中标合同系因第三人未就涉案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因此,第三人占有丰达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于法无据,应予返还。因第三人委托中卓公司代为收取投标保证金,可由中卓公司直接返还给丰达公司。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如前述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不成立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丰达公司已支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201983元应由丰达公司、中卓公司、第三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由丰达公司自行承担30%责任,即60594.9元,中卓公司与第三人连带承担70%责任,即141388.1元。丰达公司依法请求连带责任人中卓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中卓公司与第三人连带承担的责任由中卓公司先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关于“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也是根据涉案工程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实,认定丰达公司因此拒绝与第三人就涉案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法有据,因此丰达公司主张中卓公司自2020年11月7日起计付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1月26日起计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资金占用利息,理由不能成立,中卓公司应自丰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中卓公司应当返还丰达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自2021年5月19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中卓公司应当返还丰达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141388.1元,并自2021年5月19日起以14138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丰达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余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中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福建中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141388.1元,并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14138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60.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530.05元,由福建中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107元,由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3.05元;案件申请费4083.41元,由福建中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727元,由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敏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