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143号
原告:***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廖桥村8组107国道边廖家桥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9GEJD5T。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时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242282547。
法定代表人:黄景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恺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货款,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计4035元,由***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炎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爱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