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财保18号
申请人: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趾路500号207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0349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2422825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517382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请求冻结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账号为0000********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以217382元为限,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账号为1000********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以300000元为限,冻结时间为一年,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账号为0000********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以217382元为限,冻结时间为一年。
二、冻结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账号为1000********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以300000元为限,冻结时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07元,由申请人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