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3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1451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2422825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05-1号香江新城一期2幢S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736968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91.15元、上诉人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713.5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