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3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653772358。
负责人:涂殷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峰,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535158-5。
法定代表人:叶飞震。
被执行人:福建省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山牌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719297506。
法定代表人:蔡志侬,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秀容,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沈新,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沈杰,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秀容、沈新、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借款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770元,执行费12541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闽03执33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莆田市××区笏××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秀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N2012239号】;并经摇号选择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2018年8月2日,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闽联合中和房报字[2018]第101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地产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426万元,2018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7)闽03执339号拍卖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告流拍,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不愿以物抵债;2019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7)闽03执33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秀容、沈新、沈杰限制消费;同日作出(2017)闽03执339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方秀容、沈新、沈杰进行拘留。
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同时也到被执行人方秀容、沈新、沈杰的户籍地进行走访,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秀容、沈新、沈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熹
审判员 林金标
审判员 陈剑星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生
书记员陈智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