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殿路1888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4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32000元,如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需另行承担违约金8000元;***就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金民、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0000元,本案执行费用5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1133.43元,已扣划至本院。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苏E1BX**、苏E3FX**汽车二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至被执行人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地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水华庭6幢XXX室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有向被执行人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权利。本院扣划的11133.43元,扣除执行费500元,实际执行到位10633.43元。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8年6月5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款项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05民初4526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