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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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2482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378338406。
法定代表人:周水根。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