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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2482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378338406。
法定代表人:周水根。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