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殿路1888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4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0元,合计405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苏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