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林。
被执行人: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4号楼1102。
法定代表人:周国峰。
申请执行人***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63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795元,合计12809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优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