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财保79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申请人: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兴科金地B栋807室。
法定代表人:何仁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田广良,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方路57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5238.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5238.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