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城西瀚洋建材经销部、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6803号
原告:西宁城西瀚洋建材经销部,注册号:630104610019335(1-l),住所地:西宁市城**虎台一巷****。
经营者:王汝苓,女,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郑圈村**。
被告: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6109027663431llJ,住,住所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兴科金地****div>
法定代表人:何仁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宁城西瀚洋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安康市首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宁城西瀚洋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11月11日以被告已给付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西瀚洋建材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西瀚洋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西宁城西瀚洋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文  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娟
书 记 员     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