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91财保114号

申请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森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院士路**创业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744163。

法定代表人:张良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静,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齐心村钱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7********。

被申请人:宁波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波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5563350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85945.7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5945.7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丁淑丽

书记员 王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