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1254号
原告:**,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具体,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