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森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军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圣森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178号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街1号创业大厦18、19层。 申请人:山东军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裕民路167-7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AT84XO。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圣森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泰美路时代名都3号楼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L1KD30。 法定代表人:**高,执行董事兼经理。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山东军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圣森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山东军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0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圣森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76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军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森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76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圣森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74,76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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