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地质工程勘察院

吉林省四平地质工程勘察院与郑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地质工程勘察院与郑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08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洮民一初字第129号
原告吉林省四平地质工程勘察院。
被告郑芳。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四平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郑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邵永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