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贵阳高新开发区金阳知识科技产业园(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566826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20868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鹂,系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5505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瑞克贵胄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原亚加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40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14562D。
负责人:**(MAHMOODAHMADLONE),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瑞克贵胄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90元,减半收取22295元,由上诉人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蒙彩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