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02民初2802号之一
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30656X)。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高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56682603)。
住所地: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知识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4元,实际减半收取7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