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2058号
原告:靖边县江红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寨山村二组废旧市场隔壁。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知科技产业园(贵阳市关山湖区阳光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靖边县江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江红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江红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江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8元,减半收取6374元,由原告靖边县江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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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田 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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