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22执244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贵阳高新开发区金阳知识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566826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201201811055059。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习律师,证号:2301190911588。
被执行人:格瑞克贵胄勘探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京城大厦40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14562D。
法定代表人:***(MahmoodAhmabLone),系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煤田新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格瑞克贵胄勘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黔0222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538678.72元(其中欠款3450271.43元),2019年10月19日后的滞纳金以年利率4.35%计算,受理费17555.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3778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到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保全到的款47868.15元已划拨,被执行人已限制消费,与申请人沟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案多,有部份存款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人也未提供其可执行财产,与申请人沟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222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