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39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C座502、5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该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
法定代表人:周利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豪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京0119民初3976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46150元,冻结期限为1年。之后,本院作出(2022)京0119执保142号执行裁定书,对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现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京0119民初3976号民事裁定中对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振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严玉婷
书 记 员 胡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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