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127号 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C座五层5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鑫苑名家38号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汇票票额334797.6元,以及以票额为基数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1万元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被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转让背书的票额为334797.6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xxx。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9日。原告在该汇票到期前十日依照程序进行了“付款提示”,到期后又多次操作,票据状态一直是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办无果,现已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据票据法和诉讼法有关条款之规定,特起诉。 被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及结合申请人住所地情况,贵院享有管辖权,但依据集中管辖的规定及相关精神要求,对于本案的管辖问题应当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为淄博恒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的股东为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通过股东穿透显示最终的受益股东为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此外,申请人已申请追加第三人,认为出票人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故我公司认为出票人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符合集中管辖的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淄博恒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x),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将案涉汇票背书给河北立成赢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立成赢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将案涉汇票背书给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将案涉汇票背书给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将案涉汇票背书给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将案涉汇票背书给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多次提示付款遭拒付,目前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上述规定,持票人有权选择向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中的一方或多方行使票据追索权。本案中,原告选择向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因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准许。由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本案无实质的关联性,故本案不属于应当集中管辖的情况。综上,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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