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徽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杨家山92号。
法定代表人:唐礼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
法定代表人:杨志清,该乡乡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合肥分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九华山庄综合楼1404、1405。
法定代表人:费成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水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紫二路西南滨湖明珠4幢26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被执行人:中电能(安徽)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费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08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水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人民政府、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合肥分院、安徽水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电能(安徽)勘测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60796.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