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能(安徽)勘测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0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水利水电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唐礼银,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水利水电勘测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8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水利水电勘测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大为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