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524民初711号
原告:陕西汉典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81038368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水晶卡芭拉南区11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305658110A。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汉典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典公司)与被告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隆发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及超出观测费89700元整(捌万玖仟柒佰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04月0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物基坑变形及沉降观测合同》,约定:合阳县东大街的合阳县学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物主体、基坑水平及垂直位移、周临建筑物沉降变形监测工作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沉降观测工作,并且施工期间依据被告现场管理人员要求C区基坑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观测次数超出合同约定次数8次,根据合同单价据实结算。按照现场施工进度,A区基坑水平和垂直位移观测、A区建筑物沉降观测、A区周临建筑物沉降观测原告已全部完成,C区基坑水平和垂直位移合同约定观测20次,原告实际完成28次,C区建筑物沉降观测完成6次。综上所述,原告完成观测费用为107700.00元,2018年被告支付了观测费18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89700元,且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隆发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04月0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物基坑变形及沉降观测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建设的位于合阳县××街××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物主体、基坑水平及垂直位移、周临建筑物沉降变形监测工作交由原告实施。合同还对工程内容、技术依据、收费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其中,收费项目及总价款第5项约定:C区建筑物沉降观测11次每次1350元合计14850元。付款办法第(4)项约定:余额在观测结束,成果及符合要求的税票提交后7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沉降观测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A区基坑水平和垂直位移观测、建筑物沉降观测、周临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以及C区基坑水平和垂直位移观测工作原告已经全部完成。C区建筑物沉降观测因工程停建仅完成7次,比约定少4次。按照资料交接单和资料交接记录载明的内容,被告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7日、8月1日、9月15日、11月9日,2018年1月12日、8月9日,2021年11月30日接收原告公司工作成果报告共计15份)。原告称其他成果报告均以邮寄方式交付被告。
2022年6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合阳县学巷片区改造项目付款申请》,被告工作人员对申请的主要内容表示认可。
2018年5月11日被告支付原告观测费18000元,剩余部分价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建筑物基坑变形及沉降观测合同、基坑监测报告、建设主体沉降监测报告、观测工作电子档案、资料交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工作照片、发票、转账记录和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观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观测工作虽少了4次,但此因被告工程停工原因所导致,且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多数成果报告,原告已经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已于2022年同意原告向其提交付款申请,说明被告认可合同价款已经到期。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亦基本成就。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剩余应付价款认定为84300元(107700元-1350元×4次-18000元)。被告付款后,原告亦应同时向被告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如认为原告仍有未提供的成果报告需要提交,则其可以向原告主张权利。同时,原告同意对其主张的超次数完成观测的应付价款另行主张权利,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陕西汉典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观测费8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由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