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4745号
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尤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宁海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羽
代书记员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