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保14号
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3)陕042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852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