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财保10号 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85250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5250元,保全期限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安 洁 书 记 员 陈 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