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民初1164号
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27号。
法定代表人:**伸,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以与被告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宝鸡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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