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500号
原告:陕西天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NMU8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崇文塔景区四区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6TUR1F0L。
法定代表人:**伸,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天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天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陕西天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