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崇文塔景区四区326室。 法定代表人:**伸,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西川口村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2)陕06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工商登记、车辆、房产,名下工资卡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不持异议,同意将被执行人***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