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4543号
原告:靖边县光明电杆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靖乡枣刺**五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省神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崇文塔景区四区326室。
法定代表人:**伸。
原告靖边县光明电杆厂与被告陕西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靖边县光明电杆厂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光明电杆厂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光明电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靖边县光明电杆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