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与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2民初863号
原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3号瑞博国际科技大厦A座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与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