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1256号
原告:李永发,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高林坑沟东29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兆雄,福建漳洲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住所地:浙江省***湖墅南路356号6楼。
法定代表人:曹金用,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金龙,男,50岁,该院主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丙二,男,46岁,该院员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发与被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永发80130元。
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计1801元,由原告李永发负担1301元,由被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负担500元,被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负担部分于2008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永发。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敏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