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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503号
原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3号瑞博国家科技大厦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886616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292850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浙南综合工程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