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2民初16222号 原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0287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8378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零七公司)与被告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悦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零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航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零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航悦公司向六零七公司支付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工程款772666.21元及利息(以9031.01元(第一笔进度款剩余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航悦公司工程部盖章确认时间是2019年11月25日,从次日起算)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57414.4元(第二笔进度款剩余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航悦公司工程部盖章确认时间是2020年10月20日,从次日起算)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06220.8元(第三笔进度款剩余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航悦公司工程部盖章确认时间是2021年10月27日,从次日起算)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确认六零七公司就其施工的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航悦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4日,六零七公司、航悦公司就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签订了《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计价方式为含税单价包干,该《监测合同》第6.1条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金额的80%作为进度款,全部完工且提供最终报告后开始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全部结算款的97%,余3%作为尾款,在结算完成满三个月后付清。”六零七公司按约完成了监测工作并向航悦公司报送了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经航悦公司工程部盖章确认。截至2021年10月22日,六零七公司共计完成该工程产值为1330836元。此后,六零七公司多次催促航悦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航悦公司拒不支付。六零七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按照《监测合同》约定,六零七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航悦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但航悦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且给六零七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六零七公司因此起诉来院。 被告航悦公司辩称:首先对诉请一,其中一笔请求9031.01元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我方工程部盖章仅是在工程进度申请表上工程的确认,认可对方完成该期工程,允许对方请款,并不代表对金额的确认。记载金额的是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上方并无我公司印章,仅是监理单位认可,监理单位并不能代表我公司后期与六零七公司公司磋商后确定该期总价格。同时我方法庭出示2019年9月进度款审核汇总表,上方明确记载金额该期总造价为365003.24元,该期总造价80%金额为292002.59元,我们已经通过商票的形式支付了该金额,不欠付工程款,并不存在六零七公司所诉请的9031.01元。同时该张汇总表签字人员***是六零七公司公司实际工程执行人员,六零七公司如不认可我方有该工程班主人员构成名单,上面有该公司的盖章。 针对诉请二,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享有建筑物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当是建设施工人,而六零七公司所做工程并非对现有土地的性质进行改变或加盖相应建筑物,而是对相应地块的沉降进行观测汇总,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六零七公司的施工范围可以看出六零七公司并非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享有主体,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合同》、工程进度款申请表、造价预(结)算书、工作量清单、发票、进度计算汇总表、进度审核汇总表、工作量清单、商票、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进度计算汇总表1张(2019年9月)等,因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31日,重庆607勘察实业总公司名称变更为六零七公司。 2019年6月14日,六零七公司(乙方)与航悦公司(甲方)签订了《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暂定总价为1120416元。第六条付款方式,1、进度款支付: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金额的80%作为进度款,全部完工且提供最终报告后开始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全部结算款的97%,余3%作为尾款,在结算完成满三个月后付清。2、乙方在向甲方领取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 2019年9月30日,六零七公司发出《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申报内容为“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根据合同第六条进度款支付,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金额80%作为工程进度款。当期完成工作量:边坡水平监测2114点次,边坡垂直监测2114点次。本期支付金额37.6292万元×80%=30.10336万元”。项目监理机构在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 2019年11月25日,六零七公司向航悦公司提交工程进度申请表,工程进度内容“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根据合同第六条进度款支付,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金额80%作为工程进度款。当期完成工作量:边坡水平监测2114点次,边坡垂直监测2114点次。” 2019年12月13日,形成《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2019年9月进度款审核汇总表》,载明本次进度产值:365003.24元,本次应支付金额292002.59元,实际支付进度款292002.59元。六零七公司的***在该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2020年3月2日,航悦公司向六零七公司开具了292002.5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认可开票时间作为航悦公司收到发票的时间。 2020年3月26日,航悦公司向六零七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213805.79元,承兑日期为2020年3月26日,到期日2021年3月26日,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庭审中,六零七公司认可收到了该期292002.59元的商票,并已背书转让。 2020年9月,六零七公司发出《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申报内容为“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本合同累计第2次申报),根据合同第六条进度款支付,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金额80%作为工程进度款。当期完成工作量:边坡水平位移2344点次,边坡垂直位移2344点次,房屋沉降监测568点次。本期支付金额44.6768万元×80%=35.7414万元”。项目监理机构在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 2020年10月20日,六零七公司向航悦公司提交工程进度申请表,工程进度内容“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根据合同第六条进度款支付,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金额80%作为工程进度款。当期完成工作量:边坡水平位移2344点次,边坡垂直位移2344点次,房屋沉降监测568点次。” 后双方形成《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进度审核汇总表》,载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监测完成金额:446768元,本次应支付金额357414.4元。六零七公司的***在该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2021年1月14日,航悦公司向六零七公司开具了35741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认可开票时间作为航悦公司收到发票的时间。 2021年1月15日,航悦公司向六零七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407539.2元,承兑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到期日2022年1月15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庭审中,六零七公司陈述该期商票对应的工程款357414.4元的未收到,因提示付款已拒付。航悦公司陈述因账户余额不足确实无法承兑。 2021年9月,六零七公司发出《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申报内容为“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本合同累计第3次申报),根据合同第六条进度款支付,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金额80%作为工程进度款。当期完成工作量:边坡水平位移1392点次,边坡垂直位移1392点次,房屋沉降监测5000点次。本期支付金额50.7776万元×80%=40.62208万元”。项目监理机构在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 2021年10月27日,六零七公司向航悦公司提交工程进度申请表,工程进度内容“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根据合同第六条进度款支付,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金额80%作为工程进度款。当期完成工作量:边坡水平位移1392点次,边坡垂直位移1392点次,房屋沉降监测5000点次。” 后双方形成《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进度审核汇总表》,载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监测完成金额:507776元,本次应支付金额406220.8元。六零七公司加盖了公司印章。该笔发票六零七公司于庭审后开具并提交法院,由航悦公司领取。 另查明,六零七公司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六零七公司与航悦公司之间签订的《重庆恒大云湖上郡2.3、2.4地块沉降监测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六零七公司与航悦公司已经履行的工程产值,对双方无争议的二期进度款357414.4元和三期进度款406220.8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一期进度款,六零七公司主张应以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上载明的应付款30.10336万元予以确认,但该申请表上仅有监理公司的盖章,无航悦公司的盖章。航悦公司主张应按双方形成的2019年9月进度款审核汇总表上载明的应付款金额为292002.59元予以确认,该汇总表的形成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且该汇总表上六零七公司签字的***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这张加盖了六零七公司公章的进度款汇总表上也有签字,故本院认为双方的工程产值及进度款应以审核汇总表确定的金额为准。综上,三期工程产值合计为:1319547.24元(365003.24元+446768元+507776元),六零七公司按照已完工程的80%主张进度款即1055637.79元(1319547.24元×80%)。 航悦公司向六零七公司开具了两张承兑汇票,其中票面金额为1213805.79元的商票,六零七公司已背书转让,视为其票据权利已经实现,航悦公司向六零七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92002.59元。另外一张票面金额的407539.2元的商票,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承兑,视为未支付该期工程款357414.4元。 六零七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航悦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对于六零七公司已经开具发票的工程进度款763635.2元(357414.4元+406220.8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六零七公司要求航悦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结合六零七公司开具发票时间及承兑汇票到期日,本院确认利息以35741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工程进度款406220.8元,因系庭审后开具发票,故不应支付利息。 对于六零七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勘察合同,六零七公司并非建设工程主体建设方,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六零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763635.2元; 二、被告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利息,以35741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3.33元,由被告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18.18元,原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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