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1136号
原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0287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8378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六零七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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