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壁城街道文星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08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06280-X。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14)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经营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长寿区,应由长寿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