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8民初22号
原告:都兰县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夏日哈镇,注册号:632XXXXXXXX0179。
法定代表人:马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海,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苗广营,该局局长。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公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修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68。
法定代表人:惠世元,该院负责人。
原告都兰县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兰县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兰县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兰县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40元,减半收取2347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巴学农
审 判 员 党雪仁
审 判 员 彭建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峰
书 记 员 李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