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仝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某某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5财保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屏县哨冲镇哨冲新区兴哨路民族团结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7BU0CXX3。 负责人:***。 被申请人:***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南湖花园一期21幢2**11层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K4TNG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贵州景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作出(2022)云2525民初7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的财产1777725元。在执行过程中实际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在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哨冲信用社账号3700********,现因被告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提出解冻申请:在本案中冻结的上述账户,系该公司向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专用账户,并提交了银行开户信息、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一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请求依法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在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哨冲信用社账号37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朵珠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