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畏然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畏然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691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铜川市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畏然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田苗苗,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第三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畏然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田苗苗、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333元。 审 判 员 贺 瑞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