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执异28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赵甲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返青,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桐河乡小郭庄村赵排李154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永堂,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丹阳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解放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九华,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53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宁波学,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8层办公B801。
法定代表人:王书学,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仁和东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院内第24幢三层317室。
法定代表人:吴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刚,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草厂北巷2号。
第三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孝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海东村268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与河南丹阳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仁和东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和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仁和东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和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仁和东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和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仁和东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和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怡琳
审判员 杨峨生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