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

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河南丹阳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赵甲勋,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丹阳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解放路149号。
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与河南丹阳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鹏
审判员  李光红
审判员  李智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