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3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173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长 张相军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