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

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3执异6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号。注册号:411300100002759。
法定代表人:赵甲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凡果,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新中关大厦*层办公B801。注册号:110000001780856。
法定代表人:尹文,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仁和东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号院**幢*层***室。注册号:110105002846509。
法定代表人:吴彦,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号。注册号:370524228006459
法定代表人:许孝和,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丹阳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解放路***号楚都饭店**层*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杨青山,任该公司董事长。
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仁和东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与河南丹阳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丹阳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099-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恢复执行。故异议人申请追加信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仁和东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可在该案恢复执行后,再行申请追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阳市基力勘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玉斌
审判员  焦怡琳
审判员  侯大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