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81民初708号
原告:赤壁市建设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5340844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泰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AXPB5L。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出纳,住赤壁市,
原告赤壁市建设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市泰旭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5月14日,原告赤壁市建设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建设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壁市建设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赤壁市建设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饶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