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12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宏图,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建设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赤壁市建设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勘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饶宏图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公正判决;2.诉讼费用由赤壁勘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其与赤壁勘察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错误。实际情况是赤壁勘察公司从发包方承揽到勘探业务后,雇请其钻井取样,并按钻井深度计发工资,钻井地点选择及钻探深度由赤壁勘察公司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这种工作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截然不同。本案一审时,赤壁勘察公司明确表示赤壁勘察公司承揽业务时需要相应的资质,上诉人等人无需资质,只提供劳务。证明赤壁勘察公司认可上诉人与赤壁勘察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对赤壁勘察公司自认的事实,上诉人无需举证,饶宏图是为赤壁勘察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赤壁勘察公司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赤壁勘察公司辩称,赤壁勘察公司与饶宏图之间是承揽关系的事实已经被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49号生效判决书确认,在该判决书未被撤销前,认定双方是承揽关系的事实成立。饶宏图是帮助***时受伤,其应当按照义务帮工关系向***主张权利。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饶宏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赤壁勘察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42724.4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月22日,饶宏图在赤壁勘察公司承接的陆水棚户区还建房工地勘察工程参加钻探时,***(系钻探业务分包人,非赤壁勘察公司员工)使用的钻探设备(该设备非赤壁勘察公司所有)出现故障。下午5时许,***邀请饶宏图去帮忙,操作过程中因反锤的钢丝绳突然绷断,反锤掉下来砸伤饶宏图的左手。2015年7月7日,饶宏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赤壁勘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1月9日,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赤劳人仲裁字(2015)第17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饶宏图的仲裁申请。饶宏图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6年1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鄂128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饶宏图与赤壁勘察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驳回了饶宏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2016)鄂128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判决已经确认饶宏图与赤壁勘察公司系民事合同中的承揽合同关系,饶宏图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故饶宏图与赤壁勘察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饶宏图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赤壁勘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饶宏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饶宏图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饶宏图的同胞弟弟***是赤壁勘察公司的副经理,赤壁勘察公司将公司购置的四台钻机分别租赁给公司的工作人员,***也租赁了一台。赤壁勘察公司承揽了陆水棚户区还建房工地勘探业务后,***口头通知饶宏图到工地施工,但饶宏图并非赤壁勘察公司员工,因为此前饶宏图也曾多次到赤壁勘察公司承揽工程的工地施工过,双方按惯例,由饶宏图承包部分地质勘察钻井业务,由饶宏图组织三人协助施工(其中一名机械操作手,两名辅助操作员,***本人是两名辅助人员之一),按照赤壁勘察公司确定的价格(惯例为按钻井深度结算:土层25-30元/米,石头层50-70元/米,流沙层80-90元/米)结算价款,再由饶宏图支付机械手及辅助人员的报酬及伙食费用。一般情况下,机械操作手及辅助人员的选任由饶宏图负责,在特殊复杂的地质结构条件下,机械手要由赤壁勘察公司指定有经验的熟练的机械手进行钻井操作。钻井孔洞的位置选定以及钻井的深度由赤壁勘察公司确定,机械操作手及辅助人员的报酬由饶宏图确定并支付。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费亚新的钻机出现故障,***请求饶宏图帮忙,饶宏图在帮忙时,左手受伤,伤后,饶宏图自认费亚新支付了其医疗费,饶宏图的其他损失无人承担而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鄂128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饶宏图与赤壁勘察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2016年底饶宏图以其与赤壁勘察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由再次诉至一审法院,引起本案纠纷。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继续予以认定。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饶宏图与赤壁勘察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提供劳务关系,本案赤壁勘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赤壁勘察公司与饶宏图之间按照以往的惯例,由饶宏图组织勘探钻机的机械操作手及辅助人员按赤壁勘察公司的要求开展钻井取样作业,对于机械操作手及辅助人员的选任以及报酬的确定由饶宏图负责,赤壁勘察公司仅按饶宏图实际完成的钻井深度以及地质结构情况支付报酬。饶宏图向赤壁勘察公司提供的是工作成果,赤壁勘察公司按饶宏图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对于实际钻井操作中的人员分工赤壁勘察公司并不作管理,故一审法院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赤壁勘察公司与饶宏图之间系承揽关系并无不当,且该判决书为生效判决书,其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拘束力。饶宏图再次起诉主张其与赤壁勘察公司之间是提供劳务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且饶宏图系在为费亚新义务帮工时受到伤害,饶宏图未提供证据证明赤壁勘察公司存在选任及指示过错,一审判决驳回饶宏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饶宏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