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

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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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1373号之二



原告: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黄避岙乡跃进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乔,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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